哈爾濱醫科大學(大慶)普通教育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普通教育學生轉專業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41 號)、《哈爾濱醫科大學(大慶)普通高等教育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生轉專業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維護高等教育的嚴肅性和學生合理權益;
(二)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自愿申請;
(三)根據轉入專業培養規模和學術要求,確定轉入名額;
(四)各專業轉出人數比例不得超過本專業本年級在籍學生總數的 1~2%。
第三條 學生可在與錄取專業同批次下的專業之間申請轉專業。
第四條 學生轉專業僅限一次,轉入新專業后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普通教育學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教學工作、學生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教務處、學生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職責如下:
1.制定轉專業工作程序和日程;
2.根據學校師資力量和教學條件等因素,與各院(系)共同確定轉入專業名額;
3.根據學生在校學習成績,確定因興趣和專長申請轉專業名額;
4.處理因患某種疾病、有生理缺陷、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申請轉專業事宜;
5.處理因留降級、休學期滿復學或保留學籍入學后,原專業未連續招生或發生變化而需轉專業事宜;
6.公示轉專業結果及異議處理等工作。
第六條 各院(系)成立院(系)轉專業工作小組,由各學院(系)院長(主任)任組長,成員由分管教學、學生工作的院(系)級領導等人員組成。院(系)轉專業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
職責如下:
1.組織本院(系)學生轉專業報名;
2.按學校要求審核本院(系)申請轉專業學生的資格;
3.審核本學院(系)轉入學生申請資格;
4.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具有哈爾濱醫科大學學籍的普通教育在讀學生;
第八條 如在學習期間對其它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并在允許申請轉專業名額范圍內,可申請轉專業,原則上只能申請轉入一個專業。
第九條 確有特殊困難,難以在原專業學習并且轉專業后有利于其成才的學生,可提出申請轉專業,同時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因患某種疾病不能或不宜在原專業學習而申請轉專業的,需要提供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相關醫療診斷,且身體健康狀況應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專業錄取的要求;休學創業后復學,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需要提供創業相關材料:營業執照、工商許可、休學創業期間每年的納稅證明等。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1.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不得轉專業的;
2.??破瘘c本科學習的學生;
3.聯合辦學的學生;
4.已達到退學條件的學生;
5.在學期間受到學校紀律處分尚未解除的學生。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轉專業工作程序如下:
1.教務處制定每年轉專業工作方案,并提交學校普通教育學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通過后,由教務處下發。
2.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填寫《哈爾濱醫科大學普通教育學生轉專業申請表》,上交學生所在院(系)審核,院(系)根據申請條件進行初審,通過后上報教務處。
3.教務處對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后對申請專業的學生名單和申請轉入專業情況進行公示;
4.公示無異議后,教務處根據每年轉專業工作方案要求,組織轉專業相關工作,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并網上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有異議者須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教務處提出復議申請。教務處將復議申請提交學校普通教育學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10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5.公示無異議后,教務處將擬轉專業學生名單交學校普通教育學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后確定最終轉專業學生名單。
第五章 學籍與成績管理
第十二條 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轉專業協議書,并辦理轉專業手續,進入轉入專業學習。未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手續者,視為放棄轉專業。
第十三條 轉專業學生手續辦理完成后,學校對完成轉專業手續的學生進行學籍信息變更。
第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后,執行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課程銜接及后續事宜如下:
1.轉專業前已修完的必修課程如與轉入專業需修的必修課程相同或相似,經課程開課學院和教務處審定,可替代,不必重考;其余不可替代的已修必修課程可轉換為選修課學分;轉專業前,轉入專業已開設完的必修課程,學生需按學校要求申請重考;
2.如必修課需重考課程≥5 門,需跟隨轉入專業下一年級學習。
第十五條 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畢業留校等涉及計算成績排名時,經學校審核替代的必修課程,如果學時、教學內容、考試試卷不同的考試課,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后,按照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十七條 學生轉專業前一學期的獎學金評定和綜合測評仍在原專業進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